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异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71执异165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迈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洛阳中一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中迈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曹相春、任动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院执行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1号红东方广场公寓楼15层18室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起异议。本案中,本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案外人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异议,应向首先查封法院提出,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2016)川71执19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2月15日查封的房产,包含案外人***所提异议的案涉房产。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成军 审判员  凡维佳 审判员  陈 洲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