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大连勇丰气体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5555号
原告:大连勇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港星大街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243149002L。
法定代表人:丛丰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华。
被告: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24402A。
法定代表人:姜冬。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勇丰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勇丰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勇丰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大连勇丰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