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宁0104民催2号
申请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姜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惠,该公司出纳。
申请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2/25125041、票面金额为柒万元整(¥70000)、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出票人为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兰州中车泽隆机械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宁夏银行新华东街支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晶  婕
审 判 员      张丽
审 判 员     高靖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小丽
书 记 员     纪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