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民初3405号
原告:***,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姜冬。
第三人:旅顺口区曾洪蔬菜经销处,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市场内。
经营者:魏曾洪。
第三人:旅顺口区克军蔬菜经销处,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市场内。
经营者:徐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第三人旅顺口区曾洪蔬菜经销处、旅顺口区克军蔬菜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波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