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817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039303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开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24402A,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4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