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与***、阮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立民保字第00082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岳家嘴1号。
负责人:漆亮,行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阮芳。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开明路5号金冠大厦附楼4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名都13栋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与被申请人***、阮芳、***、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于2014年10月29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阮芳、***、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资产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阮芳、***、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