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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6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岳家嘴1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阮芳,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开明路5号金冠大厦附楼4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阮芳、***、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阮芳、***、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芳、***、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52148.4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以2452148.42元为基数,以月7‰上浮50%为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86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40元、执行费272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阮芳、***、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阮芳、***、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梅格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514242.42元(暂未计算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