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文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文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11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吴芝圣。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通文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兵,该××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文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港唐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南通文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771559.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南通文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60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南通文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七部汽车,经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交通事故赔偿金771559.82元及诉讼费6028元,共计777587.83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277587.83元,还有500000元由两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前给付300000元(已给付),2016年12月31日给付200000元执行费101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被执行人还款由案外人蒋树山担保,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以上协议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将蒋树山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一并按原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已强制执行到位3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277587.83元,尚未执行到位200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查封的回执和谈话笔录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南通文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现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海燕
审判员  马建华
审判员  张俊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