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航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24民初475号
原告:荆州市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熊河镇荆江村**。
法定代表人:华中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继军,系该公司副经理,男,汉族,1968年4月7日生,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航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景明观东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州市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航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荆州市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荆州市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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