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3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湖北航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景明观东门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3270249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2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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