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航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汽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834631XN。
法定代表人:邱荣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航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景明观东门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32702497B。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
申请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航兴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5527.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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