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0172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悦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985739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赟,广东**(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心大道西(湖北中农华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9329964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06111884。 法定代衰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95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大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