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461号
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兴工业产业园云霓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7U8YG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心大道西(湖北中农华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9329964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