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申89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
再审申请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终17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大公司申请再审称:1.***结算时提交了虚假材料,构成欺诈,原审提交证据五收据、录音、与***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自认为了配合***出具了128万元的木工劳务费的虚假材料,***实际支付***90万元。另外一个木工劳务费为226560元,***提交给恒大公司的是519290元。双方工程款结算采取直接成本加利润,***实际支出的开支为结算成本依据,***虚报672739元。2.***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根据恒大公司原审提交证据二***签字的武汉路特斯项目推进会会议纪要与劳务合同约定的完工工期2022年5月5日可以相互印证。根据原审提交的验收记录,完工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整改销项单显示***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整改延误工期。因此***延误工期事实清楚,原审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程款纠纷。针对恒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评析如下:
1.2023年1月6日恒大公司的项目责任人**、***与***签订《吉利路特斯清包工项目结算表》,确定尚欠工程款1542962元。2023年3月27日**又与***办理《吉利路特斯劳务施工项目结算书》确定工程款总计430万元、加垫付工地材料款13万元、管理费及借款利息40万元、减已支付340万元,应付款143万元(不包含受伤垫付医疗费及赔偿费98000元)。**系恒大公司涉案项目经理,应熟悉工程结算相关事宜。恒大公司提交证据为***2023年1月21日出具的90万元工资的收条,**2022年11月3日出具的208800元工资的收条等,上述证据不能相互佐证在结算时***对恒大公司存在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原审认定恒大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2.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也已经结算,结算应当审核合同约定的奖罚款,对质量、工期等索赔事项一并作出处理。双方办理结算时并未对案涉工程的工期等相关事宜提出异议,亦未注明另行主张延误工期损失,恒大公司在结算后再主张工期延误依据不足。
综上,恒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