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1民初10894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1月2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9年10月2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男,生于1963年4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又名***),生于1984年1月12日,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心大道西(湖北中农华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9329964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撤诉时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符合前述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