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3民初19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心大道西(湖北中农华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