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申89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 再审申请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终17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大公司申请再审称:1.***结算时提交了虚假材料,构成欺诈,原审提交证据五收据、录音、与***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自认为了配合***出具了128万元的木工劳务费的虚假材料,***实际支付***90万元。另外一个木工劳务费为226560元,***提交给恒大公司的是519290元。双方工程款结算采取直接成本加利润,***实际支出的开支为结算成本依据,***虚报672739元。2.***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根据恒大公司原审提交证据二***签字的武汉路特斯项目推进会会议纪要与劳务合同约定的完工工期2022年5月5日可以相互印证。根据原审提交的验收记录,完工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整改销项单显示***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整改延误工期。因此***延误工期事实清楚,原审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程款纠纷。针对恒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评析如下: 1.2023年1月6日恒大公司的项目责任人**、***与***签订《吉利路特斯清包工项目结算表》,确定尚欠工程款1542962元。2023年3月27日**又与***办理《吉利路特斯劳务施工项目结算书》确定工程款总计430万元、加垫付工地材料款13万元、管理费及借款利息40万元、减已支付340万元,应付款143万元(不包含受伤垫付医疗费及赔偿费98000元)。**系恒大公司涉案项目经理,应熟悉工程结算相关事宜。恒大公司提交证据为***2023年1月21日出具的90万元工资的收条,**2022年11月3日出具的208800元工资的收条等,上述证据不能相互佐证在结算时***对恒大公司存在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原审认定恒大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2.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也已经结算,结算应当审核合同约定的奖罚款,对质量、工期等索赔事项一并作出处理。双方办理结算时并未对案涉工程的工期等相关事宜提出异议,亦未注明另行主张延误工期损失,恒大公司在结算后再主张工期延误依据不足。 综上,恒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