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惠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童绪权与湖北惠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7民初783号
原告:童绪权,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力,宜昌市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惠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惠水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8848092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童绪权与被告湖北惠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童绪权以其与被告湖北惠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童绪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计703元,由童绪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