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2民初36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惠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新市镇惠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惠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惠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