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录高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6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高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宋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李树森,任该公司经理。
北京高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做出(2020)冀0726财保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债权2870000元,期限一年。
北京高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高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债权28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永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相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促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