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春安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春安电梯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923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春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鹿鸣路(白云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万仁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孝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卧龙乡316复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春安电梯有限公司与孝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银行、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孝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春安电梯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王长标
审判员  杨 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