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595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华刚交通道路设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0838C。
法定代表人:盛巧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620230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华刚交通道路设施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4983号民事调解书,依该文书:一、原、被告各一致确认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昆山华刚交通道路设施工程??业有限公司定作款43995元;被告昆山新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43995元。二、如被告方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被告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原告方可就被告未支付金额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从此无涉。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被告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方在2017年5月15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6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17年7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
3、2017年7月11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房产已先于本案被拍卖完毕,本案实得执行分配款6664元。
4、2018年6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5234元,实际执行到位6664元,剩余485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公积金等。本院另案先于本案强制处置其名下房产,本案仅部分受偿。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