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执24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尧帝美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城国际巴黎阳光1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2LY8B85。
法定代表人:苏晓慧,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1GP8F。
负责人:李德清。
本院在执行四川尧帝美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266,634元及执行费3,9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会林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