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822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唐朝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路***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18604922A。
法定代表人:赵东明。
委托代理人:杨文周、区文晖,分别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号(自编A栋)****房至****房,组织机构代码61869183—5。
法定代表人:李晨。
广州市唐朝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唐朝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956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破字第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对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指定了管理人,刊登了破产清算公告。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本案的债权,等待破产清算后的分配,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本案的债权,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8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军
执行员 赖子栋
执行员 温学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