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唐朝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唐朝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8168号
原告:广州市唐朝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4号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18604922A。
法定代表人:赵东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君、岑岳超,分别系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商业广场七楼夹层自编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7569094P。
法定代表人:巨和平。
原告广州市唐朝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现原告广州市唐朝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唐朝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广州市唐朝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