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

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执55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澄利公司应支付红光公司货款225912元,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4064元。 澄利公司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红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澄利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查明,2021年9月2日,本院已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对澄利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澄利公司管理人,红光公司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吉 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