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执19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03840292N,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3910L,地址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21)苏083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730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其他收入9730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长 邱 阳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