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2民初7737号
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耿 垒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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