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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分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钧瑶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73民初1177号
原告:北京百分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045室。
法定代表人:苏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百分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分点公司)与被告成***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瑶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分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钧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分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本院支付拖欠的合同款30万元及违约金2.49万元(按照《技术开发协议》约定,未按时支付费用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计算简便,自被告《承诺函》中约定的最后还款日2017年3月31日起至本起诉状出具之日6月22日,共计83天。);2.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3.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3日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协议》,后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向原告支付40万元合同款。2017年5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合同款300000元。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5日百分点公司与钧瑶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协议》,约定:
1、定义
1.1“项目”是指《工作说明书》规定的乙方为甲方进行开发并交付成果物的项目。1.2“本协议”是指本技术开发协议以及任何相关工作说明书、以及本协议中特别提及的其他附件或附录。1.3“可交付成果物”是指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按《工作说明书》的规定产生的新的工作成果。1.4“保密信息”是指双方在讨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技术和商业信息、本协议及其《工作说明书》的内容、本协议及其《工作说明书》的存在、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1.5“知识产权”是指专利、版权、商标、域名和上述分别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各种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和应用,以及任何商业秘密。1.6“已有知识产权”是指在本协议及《工作说明书》签订之前由乙方或第三方拥有、包含在交付成果物中的物品(包括软件及硬件)的著作权、专利、商标或商业秘密。1.7“费用”是指双方商定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用于开发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物的对价,即技术服务费。1.8“开发服务”或“服务”是指乙方按本协议及《工作说明书》的规定为甲方所做的工作。1.9“工作说明书”是指附于本协议后,用以说明某一特定项目的文件附件。《工作说明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协议结构
本协议作为基础开发协议用于确定双方执行开发服务的基本条款和条件。具体开发项目的内容将以相关的《工作说明书》确定,该《工作说明书》与本协议将构成双方之间就具体开发项目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工作说明书》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开发内容
甲乙双方将以《工作说明书》的方式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开发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物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开发内容、开发服务进度、开发场所、项目负责人)。
4、验收标准4.1验收标准和/或验收方式详见附件《工作说明书》。4.2甲方应按照以上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可交付成果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验收未通过的,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修改并提交可交付成果物,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修改成果物之日起10日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验收。4.3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逾期未验收或不出具书面验收合格通知书的,均视为乙方提交的可交付成果物于乙方提交之日验收合格。
5、费用及支付方式
5.1本项目总费用为人民币3900,000.00元整(人民币:叁佰玖万元整),其中包括百分点大数据操作系统[简称:BD-OS]V1.0软件费用人民币800,000.00元整(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百分点用户标签管理系统[简称:用户标签工场]V1.1.0软件费用人民币600,000.00元整(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其余为服务费(即项目实施费用)。甲方分四次向乙方支付,具体如下:5.1.1本协议生效日起,且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费用,即人民币700,000.00元整(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均为服务费(即项目实施费用)。甲方同意只要发票总金额与本项规定一致,乙方可分开开具发票。5.1.2标准产品部署上线(双方签署上线确认书),且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费用,即人民币1200,000.00元整(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其中百分点大数据操作系统[简称:BD-OS]V1.0软件费用800,000.00元整(人民币捌拾万元整),服务费(项目实施费用)40,0000.00元整(人民币肆拾万元整)。5.1.3系统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验收,系统完全部署交付验收,且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笔费用,即人民币1600,000.00元整(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其中百分点用户标签管理系统[简称:用户标签工场]V1.1.0软件费用600,000.00元整(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服务费(项目实施费用)1000,000.00元整(人民币壹佰万元整)。5.1.4系统上线且完成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且运行正常甲方无异议后,且收到乙方发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最后一笔费用,即人民币400,000.00元整(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均为服务费(项目实施费用)。
5.2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区支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3层
帐号:0143012830003837
6、双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6.1.1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开发费用;6.1.2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技术资料、开发所需数据、服务场所(如需),并确认开发需求;6.1.3按期验收开发成果,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按期接受可交付成果物;6.1.4提供开发所需的其他协助;6.1.5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6.2乙方权利义务:6.2.1乙方保证根据本协议提供的可交付成果物并不违反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协议或义务,且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独享的权利;6.2.2乙方提供的开发服务和交付成果物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要求;6.2.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开发进度,按期完成各阶段的开发工作、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开发成果物;6.2.4其他为完成本协议应履行的义务。
7、保密信息
7.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妥善保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的技术资料用于本协议之外的目的。7.2甲方对于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知悉的乙方的保密信息应予以保密并仅限用于本协议目的。乙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研发设计、产品设计理念/想法、产品及其规格、软件功能、数据、模型、程序源代码、样品、草案等信息;(2)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销要求和策略、产品计划、商业计划、价格、客户名单、业务发展可能方向、拟进入领域、双方或其客户资信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流程等信息;(3)乙方披露的需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7.3一方必须对所接触到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进行披露,但是,如下信息不受此限:(1)已成为公知信息,而接收方对此并无过错;(2)披露时接收方已经知晓的信息;(3)接收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且未附加保密的义务;(4)接收方并未使用保密信息,而自行研发获得的信息;或(5)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或使用的信息;7.4一方发现“保密信息”发生泄露等事故时,应立即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采取合理的对策。另外,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保密信息”泄露时,该方须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且须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对方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并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如果一方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使损失扩大,则该方对对方扩大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7.5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协议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依据本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本协议是否履行作为对方适用本协议的理由。7.6本条规定于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2年内有效。
8、知识产权
8.1一方在本协议或《工作说明书》签订之前的已有知识产权仍归该方所有,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同意,不得侵犯或使用其他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或信息。8.2如在交付成果物中包含乙方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包括软件产品),在甲方及时足额支付费用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授予甲方一项永久性的、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非独占的使用许可,准许甲方在其内部的业务范围上使用该产品。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产品的使用权进行出租、销售或转让,或对该产品进行修改、反编译、反汇编或其他任何反向工程。8.3乙方在为履行本协议、提供开发服务过程中根据甲方业务需求定制研发产生的可交付成果物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定制研究开发成果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人。但甲方授权乙方永久非独占的使用权。8.4乙方保证,本协议下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可交付成果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8.5乙方同意,若上述可交付成果物的实施导致任何第三方主张本协议下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可交付成果物侵犯其知识产权,乙方应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之一种或全部以使甲方能合法地继续使用可交付成果物:(一)依法获得第三方的许可;或(二)修改或更换开发成果使其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乙方采取前述补救措施的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8.6本条规定与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仍有效。
9、违约责任
9.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可交付成果或提供服务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未按时交付成果部分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由此累计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9.2因甲方由于下列情形导致项目进度迟延或者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可交付成果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1)系统需求在研发过程中出现双方认可的较大的调整,已经超出了约定的要求,以原有的合同金额和开发时间已经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2)因为甲方无法按照第6.1条的要求而使得研发工作耽搁。
9.3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费用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延迟支付超过2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中止相关开发工作,直至甲方支付全部应付而未付的相关费用及违约金。9.4甲方认可乙方仅提供乙方自有产品许可及基于甲方需求进行相应技术开发,因甲方使用乙方产品及本协议项下的可交付成果物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同意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但是因为乙方产品重大缺陷或其交付成果侵害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除外。
10、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0.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于首页载明的生效日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本协议已到期但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工作说明书》的,则本协议有效期顺延至《工作说明书》全部履行完毕之日。10.2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协议的,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变更协议。10.3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可视为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有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进入解散或清算阶段;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本协议已有效、适当、全面得到履行;双方共同同意以书面文件提前解除协议;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本协议解除。
11、争议与仲裁
11.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或乙方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1.2在诉讼期间,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11.3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
12、不可抗力
12.1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合理可行的最快时间内通知对方,并在5日内向对方出具相关证明。12.2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如本协议却已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13、其他事项约定
13.1本协议生效日起,甲、乙双方于2015年12月30日签署的《技术开发协议》(“原协议”)自动终止。甲方确认乙方根据原协议开具的发票(“原发票”)可作为本协议第一笔费用的发票,对于本协议规定的第一笔费用的支付,乙方仅需开具本协议规定的第一笔费用和原发票金额之间的差额即可。13.2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在甲、乙双方间创设合资、合伙、代理或任何其它本协议目的以外的关系。13.3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反映了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主题的全部协定,并代替所有之前关于本协议所述主题的任何协议及以往惯例。13.4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项下的权利,不能解释为对该权利的放弃。13.5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进行说明。13.6若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被认定无效,此种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且此种无效条款应自始视为不存在。13.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自本协议首页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如首页未填写生效日,则以最后一方的签署日为生效日。13.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分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的《公司函》,内容为:“贵司于2016年1月13日与我司签署了《技术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合同5.1条规定“本协议生效日起,且受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费用,即人民币700000元整,均为服务费(即项目实施费)。甲方同意只要发票总金额与本项规定一致,乙方可分开开具发票”,贵司已向我方支付了人民币300000元,但尚未支付人民币400000元。合同签订后,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6月13日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的发票并当日快递给贵司。贵司应于2016年6月28日之前向我司支付上述款项。但是截至至今日,贵司并未支付该款项。按照合同9.3条规定‘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费用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迟延支付超过2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中止相关开发工作,直至甲方支付全部应付未付的相关费用即违约金’,截止至今日,贵司应支付的迟延违约金为人民币56400元,贵司总计应向我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56400元。”
百分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钧瑶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出具的承诺函,内容为:“因贵司于2016年1月13日与我司签署了《技术开发协议》(以下称“合同”),截止至本函签署之日,我司尚拖欠贵司合同款共计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不含滞纳金)。我司在此郑重承诺,按照如下时间和金额支付上述欠款:1、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贵司支付人民币50000元。2、2017年01月31日之前,向贵司支付人民币50000元。3、2017年02月28日之前,向贵司支付人民币150000元。4、2017年03月31日之前,向贵司支付人民币150000元。如我司未按照上述时间支付欠款,我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等),且诉讼地以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以上事实,有《技术开发协议》、《公司函》、《承诺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百分点公司与钧瑶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钧瑶公司向百分点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确认了《技术开发协议》下欠款数额,与百分点公司出具的《公司函》中所催告的钧瑶公司的欠款数额一致,依据现有证据,本院对该笔款项的数额予以确认。《承诺函》载明了具体的支付时间,百分点公司对《承诺函》未提出异议,诉讼中亦认可《承诺函》的效力,钧瑶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函》履行其在《技术开发协议》中的付款义务,至起诉之日,钧瑶公司仍有300000元未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技术开发协议》的违约条款的约定,每延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费用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就百分点公司主张的期间内的违约金,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本院考虑到至钧瑶公司出具《承诺书》之日起至今已近三年仍未付款,涉案软件的开发已经缺乏现实的基础,百分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百分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成***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百分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00000元;
三、被告成***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百分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1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百分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4元,由原告北京百分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2元(已交纳),由被告成***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8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阳
人民陪审员  王洪泊
人民陪审员  王爱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孟 磊
书 记 员  刘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