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星云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星云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16172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9月5日,住陕西省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星云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25号银河科技大厦8层8Y2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QTU8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星云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4461号裁决书,**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星云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入职被告公司,2021年10月25日被告公司副总经理***口头通知原告将其辞退。2021年10月29日原告完成工作交接,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4800元,转正后工资5300元。现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违法辞退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薪资差额9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试用期过长赔偿金10600元(2021.9.1-2021.10.31);3、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发放工资差额1000元(2021.9.1-2021.10.31);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元;5、被告支付原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离职代通知金4800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星云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虽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的员工入职表约定了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等内容,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可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员工入职登记表中注明了原告工作期限为三个月,并未约定试用期,且在职三个月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远高于约定标准工资。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入职被告公司,岗位为体系工程师。原告称原被告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4800元,转正工资5300元。2021年10月29日,原告填写离职交接表。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 被告提交原告于入职当日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部门主管意见:工作期限3个月,担任质量体系工程师;行政人事部意见:工资根据工作量核实,不低于月工资2100元;总经理处同意。原告对入职登记表个人填写部分认可,公司填写内容不认可。 原告提交其与被告公司***录音资料,证明是被告公司口头将其违法辞退。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通过离职交接表,不存在口头解除,且***是研发部员工,其不能代表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在职期间工资发放情况:2021年8月工资4469.36元,2021年9月工资4335元,2021年10月工资4419.68元。 另,经法庭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为经济补偿金。 上述事实,有入职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4461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差,根据被告提交的“入职登记表”,内容载有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资计算标准。原告虽不认可该登记表,但原告的实际薪资待遇及岗位安排与入职登记表基本一致。该登记表上明确了职位、工作期限、薪资计算等主要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予认可,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系违法解除,提供录音资料予以证明,被告不予认可。该录音资料无法显示公司将其开除,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系被告违法开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试用期过长赔偿金和未发工资差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试用期期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欠发工资依据。故原告主张试用期过长赔偿金及未发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离职待通知金,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第一项原被告之间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西安星云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