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杞县济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民初177号
原告: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25号2号楼东3单元4层3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振峰、金华阳(实习),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杞县济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柿园乡柿园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总经理。
原告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杞县济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谢美荣
书 记 员  闫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