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民终6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与景泰路交叉口长通商贸物流园2号楼15-20号。
经营者:段玉霞,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义(系段玉霞的弟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25号2号楼东3单元4层3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振铎,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的经营者段玉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义、被上诉人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振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3日,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定作安装合同,应当由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安装电梯等,上诉人按照约定支付费用。但被上诉人没有将电梯的电缆线、两台空调安装完毕。同时还私自强行停止上诉人正在使用的电梯,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另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在联系无果的情况下,后期上诉人自行请人维修,产生巨大费用。因此,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补充上诉意见称,如果被上诉人将剩余的两台空调安装好、100米电缆线安装好,上诉人未付的2.7万元可以支付给被上诉人。
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安装尾款27000元及违约金1350元,共计28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3日,原告(乙方)与段新义(甲方)签订了《设备定作合同》(合同号15MF0310),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客梯2台,付款方式约定安装结束经郑州市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甲方在7日内向乙方支付安装尾款,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违约责任约定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价款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办法为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合同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6年10月20日、11月17日,原告作为移交人与被告、段新义作为接收人共同签订了《电梯用户移交清单》两份,主要约定:主合同(合同号15MF0310)约定的设备已安装完毕,整机完好,现进行整机移交。该清单作为移交设备的重要文件,但不作为设备款或安装款等任何款项已支付给原告的依据等。
2016年10月20日,段新义与被告作为申请单位,向原告出具《临时用梯使用申请》,载明:“致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合同号15MF0310,现在电梯已安装完毕,厂检合格,因特殊情况申请临时用梯。1.我同意使用临时用梯,期间电梯进入12个月的免费保养期,时间2016年10月20日-2017年10月19日,共计12个月。2.临时用梯期间,安全责任问题由甲方承担。3.结清安装费尾款。”
段新义向原告出具《客户发票签收回单》,载明:“票据类型为收据,票据日期为2016.10.20,票据号码为1226471,票据总额为29000元,签收日期为2016.10.20。”
原告称段新义为被告的员工,被告要求在原告开具收据后才将余款转账支付给原告,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按照《设备定作合同》的约定,定作电梯后将该设备移交给了被告使用,被告应按《临时用梯使用申请》的约定支付报酬。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客户发票签收回单》,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全部尾款支付给了原告,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了2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电梯安装尾款27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设备定作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价款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350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尾款27000元及违约金1350元,共计2835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庭审后,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向本院提交《补充协议》一份,称该协议系段新义与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拟证明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安装两台电梯专用空调及100米电缆线。
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不是新证据,且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补充协议》是2015年6月16日双方签订的《电梯井道钢架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条件协议,且主合同与该补充协议均未实际履行。该补充协议中第一条中约定的“乙方负责单梯每米捌佰元焊接……”原本双方约定是交由被上诉人来负责,被上诉人向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提供100米电缆,但事实上单梯焊接工作是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交给其他公司来做的,被上诉人并未实际施工,所以被上诉人没有义务给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提供100米的电缆和免费安装两台电梯空调。上诉人提交的该《补充协议》中第七条是上诉人自行添加的,被上诉人手中的《补充协议》中并未有第七条。该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没有生效。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尽到自己的安装义务。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被上诉人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设备定作合同》的约定,定作电梯后将电梯移交给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已经实际使用该电梯,并认可尚欠27000元款项未支付给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故一审法院判令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向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尾款及违约金并无不当。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上诉称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及要求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将电梯的电缆线、两台空调安装完毕等主张,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郑州市金水区春夏秋冬温泉度假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传炜
审判员  柴雅琳
审判员  付大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