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民初1988号
原告: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25号2号楼东3单元4层3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振铎,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华阳,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3元,减半收取1641.5元,由原告河南美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书冉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晓莹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