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雨润海川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新疆雨润海川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屯市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兵1001民初12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黑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雨润海川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雨润海川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雨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雨润公司支付报酬50000元、违约金255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雨润公司签订《厂房电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北屯市工业园区的厂房安装照明设施、设备及线路;承揽期限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20日;报酬200000元,原告包工包料;报酬支付方式,被告根据原告进度于10月1日支付总报酬的50%,即100000元;总体工程施工完工,并经被告方授权代表书面签订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的45%,即90000元;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被告按约定支付前期报酬100000元。原告按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被告亦进行验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其债权未收回为由,于2017年陆续支付20000元、30000元,剩余报酬50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雨润公司辩称,对2016年原告**为其厂房安装照明设施、设备及线路的事实无异议,提出原告迟延一个月完工,且至今未提交书面验收报告,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应支付剩余报酬50000元及违约金,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厂房电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用于证明2016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雨润公司签订合同,对承揽期限、报酬支付方式、材料及设备供应、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约定。2、原告制作的新区厂房清单报价明细表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协商后确定使用的具体材料及数量。经质证,被告雨润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不认可。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与证据2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2不予采信。被告雨润公司提供收条一份,用于证明2016年9月30日,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100000元。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雨润公司签订《厂房电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北屯市工业园区的厂房安装照明设施、设备及线路;承揽期限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20日;报酬200000元,原告包工包料;报酬支付方式,被告根据原告进度于10月1日支付总报酬的50%,即100000元;总体工程施工完工,并经被告方授权代表书面签订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的45%,即90000元;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双方义务,被告向原告提供施工图一套,按时支付施工过程中报酬,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原告严格按照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与进度;原、被告如一方违约,承担合同价款日罚金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100000元。2017年2月28日、2017年5月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报酬20000元、300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报酬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雨润公司厂房安装照明设施、设备及线路的实际施工人,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已支付报酬150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尚需支付报酬5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报酬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原告于2016年底完工后至今未与被告进行书面验收,双方均有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提出质量问题,其关于拒付剩余报酬50000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雨润海川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50元、减半收取计843.75元,由原告**负担318.75元,由被告新疆雨润海川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