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26执222号
申请人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奔宇集团有限公司、赵文明、王新法、王秀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效。2019年5月2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执监3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至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3月1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告知书文书。经调查,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之后该债权又转让给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2020年8月2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变更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申请人。
现因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与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案件履行问题,暂不要求延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奔宇集团有限公司、赵文明、王新法、王秀山的强制执行。如协商不成,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王 霞
书记员 邓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