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付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2392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区。 委托代理人张智体、***(实习),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区。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区。 被告: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477958。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付**、***、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对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长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