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民初3511号
原告:广州南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麒麟新村黄梅路412、414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4304062P。
法定代表人:冯志祥。
委托代理人:陈慕殷,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南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南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南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何炎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活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