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27财保83号
申请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Q2KAG0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巨力大厦B座八楼805。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098930969R,住所地伊旗江苏工业园(原伊旗装备制造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阿勒腾希热路支行开设账号1500********中的222043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阿勒腾希热路支行开设账号1500********中的222043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