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财保53号 申请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海达北路398号1幢12层1217室、12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山河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8109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10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