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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静乐分公司、青岛睿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941号
上诉人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静乐分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8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静乐分公司上诉称,虽然涉案合同名称为《钢桩购销合同》,但合同履行中还包含钢结构安装等工程项目,故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为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钢桩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上诉人称本案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提供法律依据或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审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给付欠款,系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胶州市。因此,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鉴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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