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298号
原告青岛睿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茌平航诚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睿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睿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青岛睿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长申
书记员 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