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8766号之一
原告青岛睿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忻州市电力建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静乐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睿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睿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10000元减半计收25元,剩余4275元退还原告青岛睿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青岛睿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