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慧高速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高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3041号
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16号1层。
法定代表人:骆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高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春,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高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四川**高速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4元,减半收取计4937元,由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