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慧高速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金励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高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780号
原告:成都金励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8号。
法定代表人:程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兴,四川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婷,四川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高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春,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金励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高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金励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励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励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8元,减半收取计2904元,由原告成都金励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