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1388号
原告:大***混凝土科技搅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为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乡代同**。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高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萃华路XX号成都国际科技节能大厦座XX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高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大***混凝土科技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高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大***混凝土科技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混凝土科技搅拌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混凝土科技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4.5元,减半收取计1352.25元,由大***混凝土科技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晓明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