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财保861号
申请人:济宁市三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70466259M,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皇营工业园办公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朱绍北。
被申请人:济宁中科智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99286470D,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西外环路东、居智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援非。
申请人济宁市三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中科智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市三益装饰有限公司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中科智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63076390086863057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市三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济宁市三益装饰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中科智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于发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逯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