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5572号
原告:湖南国脉原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楼A7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湖南长沙天心区。
被告:湖南赛***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新区世纪大道总部经济大楼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国脉原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赛***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国脉原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国脉原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国脉原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7.73元,由原告湖南国脉原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麻 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