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1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323号。
法定代表人欧建雄。
被执行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芙蓉北路159号1021、1022。
负责人贾亮亮。
被执行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6层2栋602146。
法定代表人樊江涛。
委托代理人贾亮亮,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共同确认,截止到2022年8月1日,两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水费1379100.8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756元,共计1386856.81元,2022年8月已支付216864元,截止2022年8月31日欠付1169992.81元;2、由两被执行人在2022年9月25日前支付26.5万元、2022年10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2023年1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2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3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4月25日前支付104992.81元;3、本案执行费由两被执行人承担;4、贾亮亮(公民身份号码13012419********)自愿对两被执行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5、如两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则视为本协议中所涉款项全部到期,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本协议所涉的所有款要求两被申请人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贾亮亮一次性予以清偿,并且两被执行人及连带保证人应当按照其欠付费用1169992.81元的30%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另申请执行人克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6、两被执行人及连带保证人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申请执行人要求和协议约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执行费、评估鉴定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7、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2021)湘01民终9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1911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肖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