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654号
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323号。
法定代表人:欧建雄,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升路88号灰埠安置房2栋3单元612号。
法定代表人:景光金。
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9766.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为上述保全提供保函担保(保险单号:603020504602022000××××),保险金额529766.8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9766.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受理费3169元,已由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