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449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323号。
法定代表人:欧建雄,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豹子岭社区新韶西路398号湘江雅颂居8栋1301房。
法定代表人:廖振华。
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湘0121财保44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4067.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4067.77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彭英